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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常识
文章来源:http://www.lyqj.cn  发布时间:2015-04-24  浏览次数:

一、《民法》常识

上海保洁公司发帖《民法》概括为以下几点:

(1)公民主要享有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基本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两部分。人格权是体现人格利益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隐 私权等;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享有的民事权利等,通常情况下,公民不得以任何形式抛弃或转让自己的人身权。不得任意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权。

(2)公民如何保护自己的人身权

人身权利的保护有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形式。上海奉贤保洁公司温馨提示自我保护是指公民在其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行为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反击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采取紧急避险避免遭受侵害或减少损害。国家保护指受害人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法保护其避免受害的权利,同时追究加害人的侵权责任。

有关加害人的侵权责任,应当根据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状态,侵害后果等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亊责任,其中,侵害人身权利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前四种属于非财产责任,最后一种属于财产责任,当公民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被害人既可以要求赔偿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要求赔偿精神上的损失。

二、《婚姻法〉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概括为以下几点:

1.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2.我国对涉外婚姻的重要规定

在我国,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正当婚姻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如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与中国公民要求结婚而又符合婚姻法和有关规定的应淮予登记。

但我国担任特定公职人员,如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和机要人员等,不得与外国人结婚。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应按《中华人民并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本帖由上海保洁公司提供)